4月8号将要实行三部委发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对于税改后的变化,可能部分同学还是不太了解。今天优贸网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个跨境电商税改的情况。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具体税费的计算公式:
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X增值税税率
百科上对于完税价格的定义: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标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国港口运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CIF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也就是FOB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最后,直接总结一下税改后的变化:
母婴、食品、保健类:价格低于500元的,比原先多收11.9%税;价格高于500元的,比原先多收1.9%税。
化妆品类 :价格高于100元的,比原先少收11.7%税;价格低于100元的,比原先多收32.9%税。
个人洗护类 :价格低于100元的,比原先多收11.9%税;价格高于100元的,比原先少收38.1%税。
服饰电器手表类 :价格低于250元的,比原先多收11.9%税;价格高于250元的,比原先少收8.1%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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